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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珲春公安局被指刑讯逼供抠坏受审人耳朵视频

发布时间:2021-01-20 12:43:14 阅读: 来源:COC厂家

央视网消息(焦点访谈):2011年4月,常洪德、王艳俊、付刚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吉林省珲春市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2013年5月,他们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到12年。几经反复,2014年12月,延边州人民检察院终于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决定“不起诉”。按理说他们的案子到这时就该结束了,可是很遗憾,半年多过去了,他们依然没能走出这起案件带来的阴影。

视频截图

视频 截图

视频 截图

常洪德、王艳俊、付刚与关宏强等人曾经在吉林珲春共同经营了一个煤矿,2008年4月,煤矿90%的股份以133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关宏强,就在关宏强经营期间煤矿发生了透水事故,造成了经济损失。2011年4月,关宏强向珲春市公安局报案,称常洪德和王艳俊、付刚三人对他实施了合同诈骗。

2013年5月24日,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常洪德、王艳俊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付刚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常洪德和王艳俊、付刚觉得很冤枉,几个人原本是合伙经营煤矿的关系,自己怎么就成了诈骗犯呢?

常洪德和王艳俊、付刚之所以觉得自己很冤,源于4年前的一段特殊经历,2011年5月16日这天,珲春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对常洪德王艳俊付刚三人实施了抓捕。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犯罪嫌疑人到案以后,应该送往看守所羁押,可是常洪德、王艳俊、付刚被抓捕后,却在珲春市公安局的审讯室里度过了7天7夜。

常洪德在珲春市公安局审讯室受审时拍摄的视频截图显示,常洪德坐在椅子上,上身被皮带紧紧勒着。在珲春市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的检察官拍摄的照片上2011年12月21日常洪德被审讯后,显示常洪德头部有伤。第二天检察官对常洪德的调查笔录显示:常洪德头部的伤是被珲春市公安局提审的人用鞋底子打的。当时检察官曾问常洪德有何补充。他说:昨天做的笔录不属实,我不签他们就打我,我受不了,就签字了。

2011年付刚被审讯时的照片,也是由珲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拍摄的,照片显示付刚耳部有伤。同样检察官对付刚也有一份问询笔录,笔录显示付刚的耳伤是办案民警用手抠的。

2011年6月29日办案人员审讯常洪德时的录像截图上,办案人员正在对常洪德进行讯问。可奇怪的是,在办案人员的左前方放着一张已经打印好的讯问笔录,他们要求常洪德在事先准备好的讯问笔录上签字,并要求按着讯问笔录的内容说,并拍摄视频。

审讯结束时,常洪德被办案人员要求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承认其有合同诈骗行为。常洪德故意在“以上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中“的”字后面,连写了一个很小的“不”字。也许是字迹较小,审讯人员没有注意,才划过了他们的眼睛。

也正是因为证据上存在这些问题,2012年2月和4月,延边州人民检察院曾经两次把这起合同诈骗案退回珲春市公安局,要求办案人员补充侦查。但在经过超期羁押后,2013年5月24日,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常洪德、王艳俊、付刚犯有合同诈骗罪。三名被告和家属均不服,继续上诉。

家属的多方奔走控告,让这起合同诈骗案有了转机。2013年12月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4年12月24日,延边州人民检察院以这起合同诈骗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同一天,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延边州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在看守所羁押了3年半后,常洪德、王艳俊、付刚三人终于重获自由。

虽然获得了人身自由,但常洪德等人依然觉得很冤,在2011年珲春市公安局抓捕常洪德等人时,办案人员扣押了常洪德和王艳俊付刚夫妇家的大量物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公安部门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场列出扣押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然而在扣押常洪德等三人物品时,仅150万元的银行卡、部分首饰、手表当时出具了扣押清单,雷克萨斯、路虎、尼桑3台车曾让他们补签过扣押手续,还有一些高档烟酒、首饰、集邮册、纪念钱币,腰带等物品和房产证、身份证、结婚证、车辆行驶证等各种证件根本没有扣押清单。

去年12月,常洪德、王艳俊、付刚被释放后,多次前往珲春市公安局索要被扣押的私人物品。珲春市公安局政委表示:“现在你想看车和要东西不行,扣的东西应该还你们时候肯定都给你们,不应该还的时候,一根针都不能给你们。”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扣押物品应该随案移送,也就是说,案子走到哪一步,扣押物品也应该移交到哪个部门。既然案子已经经过法院判决,常洪德等人决定先到一审法院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问问,他们被扣押的东西在哪儿。

确定扣押物品不在法院,也不在检察院之后,常洪德、王艳俊等人再次前往珲春市公安局。他们来过很多次,每次都被推脱,这次信访科的人还是告诉他们主任病了。他们又来到法制科,见到了法制科负责人,他也曾经参加过这起案件的前期侦查。负责人说东西不是他扣押的,他只负责监督。

常洪德、王艳俊等人又来到公安局刑警大队。刑警大队负责人却又让他们回去找法制科。

这天下午,常洪德、王艳俊等人再次来到珲春市公安局等待处理结果,珲春市公安局政委说下周一等信儿。到了周一,常洪德、王艳俊、付刚等人再次如约前往珲春市公安局。然而政委的话也落空了,常洪德、王艳俊、付刚又是无功而返。当天下午,他们离开珲春市时,王艳俊和珲春市公安局政委通了电话。政委说:“该给你的给你,不该给你的肯定是给不了。”那什么是不该给的?政委表示不能具体说。

珲春市公安局答复当事人说:“该给的给你,不该给的不给”。那这该与不该的标准到底是什么呢?法律如果有规定,公安机关就应该拿出明确的法律条文。法律如果没有规定,那公安机关就要解释,自己有什么权利来决定该与不该。其实国家赔偿法中早就规定:如果国家机关不当扣押财产造成公民损失,那相应机关就应该解除扣押、返还财产,如果财产损坏、灭失,还要给予赔偿。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应该在两个月内就是否赔偿做出决定,不能久拖不决。可是现在,半年多过去了,珲春市公安局明知该赔却一直扯皮推诿。这既是对公民权益的再次伤害,更是对法律尊严和政府威信的严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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