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护人的土地补偿款能否要回-【新闻】
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方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放弃孩子的土地补偿款。后女方反悔——
□ 本报记者 刘东昕 某村男青年刘某与张某2012年结婚,2013年,两人的爱情结晶刘某某出生。正在此时,刘某所在村因城市发展需要被政府征收土地,刘某某被纳入该村组土地补偿款分配范围。 2015年,刘某与张某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男方一次性给予女方补偿109300元现金,女方放弃索要婚姻存续期间的一切财产;刘某某归女方张某抚养,但张某必须放弃刘某某后期分配的土地补偿款;男方享有探视权。 三年后,刘某家得到了村组分配土地补偿款共132120元,每人分配33030元。得知消息的张某向刘某要求返还刘某某的土地补偿款,刘某却以离婚时已经签订协议为由予以拒绝。张某询问其和刘某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其是否能要回刘某某的土地补偿款。 针对此种情况,记者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霍帅祥。 霍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中夫妻对被监护人财产的处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即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张某放弃刘某某的土地补偿款的行为无效,张某应以刘某某监护人的名义,向刘某要回刘某某在征地补偿中应得的土地补偿款。 霍律师分析,刘某某被纳入村组土地补偿款分配,其应得的土地补偿款是其个人财产。张某作为其监护人,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刘某某应分配到的土地补偿款,属于侵害被监护人刘某某的财产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该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此,该离婚协议为部分无效,张某可以要回刘某某的土地补偿款。 霍律师建议,监护人应当履行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否则可能面临损害赔偿或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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