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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酒兑饮料卖高价酒托团伙被抓【消息】

发布时间:2020-09-16 01:45:23 阅读: 来源:COC厂家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胡月梅报道 为了牟利,一团伙几人各负其责,分工合作把被害人骗到KTV消费,用低价红酒兑饮料的方式冒充高价酒,骗取多人钱财共计34万余元。日前,法院判决此团伙的7名被告人均犯诈骗罪,几人被处以一年两个月到四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沈阳34岁男子张波,初中文化,一直没有职业。2014年7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张波雇佣马某、颜某与魏某、刘某、刘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为经理;董某、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键盘手;王某、张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保安;孙某、武某、赵某等人为服务员;于某与姚某(另案处理)等人为酒托女。之后,由键盘手以”交友”、”一夜情”的名义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获取被害人的个人信息然后交给经理,再由经理将被害人个人信息告知酒托女,由酒托女与被害人联系。

期间,酒托女将被害人骗到沈阳市大东区、沈河区附近的KTV消费,用低价红酒兑饮料的方式冒充高价红酒,骗取朱某、郝某等人共计34万余元。

2015年10月,张波等7名被告人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张波等7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张波等人在犯罪过程中互相有紧密联系,均构成共同犯罪。在犯罪活动中张波作为总负责人,负责租赁店面、雇佣经理、键盘手、酒托女、保安、服务员,并收取被害人被骗的款项,按比例分配给上述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是整个犯罪的核心,系主犯,应按照共同犯罪的全部罪行处罚。

马某作为经理,负责管理保安,颜某作为经理,负责招聘人员同时管理服务生,二人地位作用仅次于张波,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按照共同犯罪的全部罪行处罚。

孙某、武某、赵某均作为服务生,负责配合酒托女让客人点单等工作,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于某作为酒托女,按照键盘手提供的被害人信息,以虚假交友为名联系被害人,并将被害人骗至约定地点,以消费高价酒品为由骗取对方的钱款,并按所骗取钱款数额获取提成,应按照其参与诈骗的实际数额处罚。

鉴于张波等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张波返还涉案赃款,并能和颜某等五人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张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马某、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武某、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分别处罚金一万元、五千元;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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